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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设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

[ 发布者:xmfv.com┊来源:17file.com┊时间:2010-01-24┊浏览: 人次 ]
摘要:法院职业化进程是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步骤,法官助理制度是对法院传统案件承办人制度的部分否定,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步骤。

关键词:法官助理;必要性;司法权

        司法权有自身运行的规律,法院职业化进程是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,是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步骤。从法院现状看,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,但职业化的实质性步伐必须迈开,法官助理主持的审前程序是可供选择的抓手。法官助理制度是对法院传统案件承办人制度的部分否定,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步骤。 
        一、法官助理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法院现有工作状态,是对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有力推动
       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,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志、技能、道德、地位和保障。对于困境中的法院职业化改革,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在于其能与中国法院的现状相适应,作为职业化改革重要的举措可以被率先应用,并为进一步的职业化改革进行铺垫。
        (一)从基层法院的特点出发考证法官助理制度的作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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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据统计,基层法院审判案件数量占全国法院审判案件总数的80%以上,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80%以上。因而“中国司法系统的基础是3 1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”。然而与上级法院相比较,基层法院最大的不同不在于案件和法官数量的庞大,下面的特点才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。
        1.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相对简单。这些案件案情不是很复杂,标的较小,适用法律难度不大。以江苏省为例,1999年到2004年的六年中,全省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始终保持在80%左右,这个数据部分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。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,一个法官目前每年审理的案件在130件左右,其中称得上复杂案件的数量约在5~10件之间,而且这些所谓的复杂案件中,大部分是事实认定的困难,而不是法律结论难以做出。
        而这一特点的存在就使法官助理在基层法院有了更大的利用价值。首先据统计基层法院的调解和撤诉率达到了40%以上,某些法院甚至更高,这些案件通常是在未进行庭审的情况下终结的,法官助理在庭审前可以从事调解工作。其次案件的证据、双方的争议经过法官助理在庭审前的梳理,也使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快速、准确认定相对较为简单的事实,并及时做出法律判断,从一些已试行法官助理的法院情况看,当庭宣判率达到了80%,这是未进行改革的法院所难以想象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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